從吳氏婚姻,我們學到了什麼?
吳芷儀
雙方當事人都在婚前完成「性別重置手術」,一方更改法定性別為女性,另一方保持法定性別男性,滿足一男一女結婚登記要件而成婚,事隔1個星期,法定性別「男性」的一方,再去申請性別變更為女性之登記,萬華戶政事務所主任吳信德發現「手術的時間點在結婚之前」,因而產生後來的婚姻效力疑義案。
強迫手術 侵害人權
內政部朝令夕改,性別變更之要件沒有法律保障,只是內政部函釋,隨時都有可能自行再更改。2008年,雖然內政部解釋變更法定性別不需要做重建手術,但還是需要做摘除手術。
強迫人民變更法定性別一定要失去生育能力,剝奪生育權,也違反性別自主決定權。兩公約的《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聯合國也在1984年通過了《禁止酷刑與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
我們每個人對自己的身體性徵,都有自主的權利,政府這樣的規定,有辱跨性別、陰陽人與其他多元性別者的人格,也懲罰了這些人要變更法定性別勢必得付出身體無法生育、手術後遺症,以及精神痛苦的代價。基於人道原則,政府無權用法律或函釋來限制要強制手術才能更改法定性別。
內政部次長林慈玲在8月7日的「研商性別與結婚登記問題與相關事宜會議」結語提到:「變更性別是人民的權利,不是義務,基於尊重當事人,終身不辦理(性別變更)登記亦可。」
婚前手術與婚後變更性別皆不影響其婚姻效力
至於性別要怎麼認定?性別認同(跨性)就如同性戀一樣沒有所謂發生的時間點,性別認同也是性別的一部分,無法分割,亦無法準確區分何時是男性,何時是女性,手術也不會真的就從一個性別變到另一個性別。我們亦不會把性別認同(跨性)當成動詞,舉同性戀來說好了,我們不會說「他剛剛完成同性戀」「她正在同性戀」,所以「性別認同(跨性)」與「性別」一樣,不會有動詞。
衛生福利部也說明,沒有能力檢查如何才算「改造完成」,因此性別採「登記主義」,而非「事實認定」原則。
然而結婚當下,雙方當事人法定性別是一男一女,婚姻採「法定性別」認定,登記即屬有效。而會中法務部並表示該部1994年函釋婚姻關係存續中變性,不影響婚姻關係及親子關係,本案既為婚姻關係存續中完成變性登記者,有該部1994年函釋之適用,不影響其婚姻效力。戶政司長謝愛齡說:「未來辦理結婚登記,會依照一般慣例,不會多加詢問,程序也沒有任何變動。」
性別不只男女 婚姻不只異同
吳氏伴侶結婚時法定性別雖為一男一女,但雙方實質性別已非常多元化,引起爭議,也帶給台灣社會很大的衝擊與反省,我們應該思考結婚為什麼要限制性別?吳伊婷在幾個星期前的記者會上也說:「為何性別凌駕於婚姻之上?」會議當天,內政部場外民眾高喊:「性別不只男女性,婚姻不只異同性!」讓我們知道這世上存在著男女以外的性別,也知道除了異性戀外,並不是只有同性戀。
多元成家 性別要件中立化
部分政府官員在此案一直保持著堅持撤銷的立場,目的是不讓多元婚姻有任何合法化的空隙或機會,殊不知這樣做使得不少多元伴侶擔心受怕,怕政府找上麻煩。但內政部也因為社會關心與壓力,才在當天上午臨時更改開會通知書的受邀名單,找來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與婦女新知等民間團體與會。
在台灣未修《民法》情況下(婚姻登記限制一男一女),吳氏伴侶已經是最接近同性婚姻的一對了,雙方婚前已手術,現今雙方戶籍性別都為女性,惟戶籍稱謂還是「一夫一妻」,如今體制大門已悄悄打開一個縫,就等著婚姻平權合法,多元成家,性別要件中立化,還給人民成家更多選擇與自由。
(吳氏婚姻當事人、台灣性別不明關懷協會創辦人暨執行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