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變更是否須摘除性器官 內政部採開放態度」恐嚇!有罪推定!歧視!
關於內政部於12月11日所發出之新聞稿「性別變更是否須摘除性器官 內政部採開放態度」,台灣性別不明關懷協會創辦人吳芷儀發表以下看法:
一、 內政部在恐嚇人民,利用性別與空間模糊焦點。
內政部表示:「如變性當事人出入公共浴室、廁所、健身房或游泳池等,應如何標示其使用場域,以尊重當事人與其他民眾的身心感受,尚須整合協調相關部會及各界意見共同研議,以維護社會和諧。 」
在 實際生活層面上,目前有變更身分需求的跨性別女性(男跨女)平常就在已經用女性的空間,而有變更身分需求的跨性別男性(女跨男)平常就在用男性的空間。這 些人早就已經正常的在使用這些空間,在不導致別人權益損害的情況下使用這些空間,請問何來出現「需要維護社會和諧」的問題?
舉個例子,如果一位外表打扮像是女性的跨性別者,進了廁所隔間並使用,請問這件事情在哪裡需要「尊重其他民眾的身心感受」?而且這些空間的使用,跟身分證的性別註記沒有任何關係。
再說,為何2008年的命令,規定強制手術時,就沒有考慮到性別與空間的問題?現在不手術就要檢討?
明顯是找藉口,利用人民性別知識背景不足來製造人民恐慌。
二、2008年的命令是強制手術,影響跨性別者人命。有罪推定,違反憲法精神。 我們什麼都沒做,卻要被認定是小偷。
內政部新聞槁的重點都在「社會生活秩序」、 「其他民眾的身心感受」以及「維護社會和諧」,那誰顧及到了跨性別者的生活秩序、身心感受?這些人每天面對著在街上被冷眼、在工作上被歧視、甚至連一個安 心上廁所的地方都沒有的時候,內政部你看見了嗎?你看見多少人因為無法換證而被迫害、被孤立、被國家不認可?有紀錄的自殺人數已經十幾位,根據社群 2013年度統計,曾經有過自殺念頭的跨性別者高達七成。
內政部用「社會生活秩序」等理由回絕,等同於暗示這些人變更證件性別後會「影響社會生活秩序」,任何一個有基本法律概念的人都知道,這個叫做「有罪推定」,當你還沒犯罪時,已經假設你會犯罪,這是一個很要不得的心態。
三、內政部所謂的配套就是做一些限制,來影響人民取得人權的權利,只針對跨性別者,這就是歧視。
一直以來,內政部一直說要有「配套措施」,衛福部早已表示「性別認同無法診斷」,內政部依然難為衛福部,持續跳針「事涉醫學專業,尚須有相關配套」,一直要有一個所謂的配套。內政部新聞稿表示「基於人權及人道考量,內政部表示對於性別變更「是否須摘除性器官」,認為有討論的空間」,不斷地要求一個連醫學都無法給出的答案,並把這個答案稱之為「配套」,也就是對於跨性別者的人權有某種限制,這就叫做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