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法定性別鬆綁Q&A
「變更法定性別」取消「強制手術」。這是基於人性尊嚴、基本人權與性別平等之政策。
所有民眾的疑慮皆來自這制度或社會文化本身就性別不平等,應該要檢討的是這性別不平等的制度文化。
我們在此整理在各種不同管道蒐集到的民眾、社群意見,特設此統一說明頁面供社會民眾一起了解。
12/18更新:關於「有沒有人會用換證達成某種私人情慾目的」,請參考此篇:「性別變更」的「多元」運用?
12/27更新:針對跨性別者社群所提出的各種疑問,請參考此篇:10個來自跨性別社群對於性別變更制度的Q&A
兵役與逃兵
憲法第20條:「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兵役法第1條:「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
我國並無法源規定女子如何服兵役之義務,所以「體位區分標準」當中的「免役體位」不適用於「女性」。
目前辦法規定:
一、 法定性別女性變更為男性者,未達除役年齡者,會收到兵役體檢通知,若是身體無法自然分泌男性荷爾蒙者,為「免役體位」。
二、 逾徵兵年齡男跨女跨性別者而法定性別為男性之人士:經精神科醫師診斷,依「體位區分標準」第189項,性心理異常,為「免役體位。」,不需要一定要變更法定性別為女性才免除兵役。
三、 法定性別男性變更為女性者,因我國並無法源規定女子如何服兵役之義務,所以為「假免役」。「假免役」不是真的免役,而是法律暫時沒有規定女子如何服兵役之義務。
由以上三點得知,若有心男士,想利用變更法定性別為女性,藉此逃避兵役,便要用女性的法定身分躲到除役年齡,否則法定性別一旦變更為男性,一樣還是會收到兵役體檢通知,必須要經過體檢,做體位判定,來決定如何服兵役。
再者,若想以男性外表,女性法定身分生活,就如同現在跨性別者現在所面臨之處境,遇到諸多歧視與極大痛苦。我想這類歧視,並不需要多說,新聞上都有。
這也就是為什麼要推動「變更法定性別」要取消「強制手術」原因之一。
為了同性可結婚? (台灣已經通過同性婚姻,這個理由已成歷史)
「性傾向」與「性別認同」是分開的兩回事。
我對我自己性別的認同,這是「性別認同」。
我愛慕的對象性別,這是「性傾向」。
兩者並沒有關係。
目前我國允許變更法定性別,那這些同性戀者其中之一去變更法定性別就能結婚了,是這樣的嗎?很顯然,同性戀者很清楚知道自己的性別認同,不會去變更法定性別。再者,外表與身分性別不符是給自己找麻煩,就如同跨性別者所遇到之處境。
性別與空間
性別與空間屬於社會文化面,與法定性別並沒有絕對的關係。
在現實生活裡,法定性別為女性不一定能被允許進入女性空間。如外表打扮中性或偏男性的人(法定性別為女性),進女廁都會遇到排斥。
一般公共廁所僅有「男」、「女」之區別,不瞭解的民眾認為我們需要「第三性」的廁所。從我們社群裡的經驗,廁所的「男」與「女」其實都是標籤,同時也是「性別認同」,例如上女廁者,被社會標籤為女性,同時也認同自己是女性,然而該個體必須符合社會對於「女性化外表」之定義才有「資格」上女廁。因此這些「資格」並非我們所決定,而是由社會主流所定義。我們必須保護自己,讓自己能夠「安全的」上廁所,舉一實例,嘉雯是位外表中性的生理女性,由於她的外表無法被主流性別分類,故如廁成為她的嚴重困擾,甚至因此長期憋尿,導致洗腎,最終不幸去世。前述之第三性廁所,有嚴重標籤化且污名問題,故朝向「無性別廁所」 (「任何人」都可以使用的廁所)發展是較合宜的方式,除了讓外表無法明確分類者可以安全如廁,也讓需要護理照顧的朋友不需擔心性別問題,親子之間不再需要被分開,亦可改善女廁數量不足的現況。
至於裸體場合,據內政部統計,從1998年至2013年9月,已經有467人變更法定性別。難道這467人都能全裸進入他們想要的性別空間嗎?很顯然並不是!裸體空間與法定性別無必然關係,重點是在於「身體」。跨性別者、陰陽人的身體與一般人不同,無論有無手術,身體性徵皆與一般人不同。這是社會文化的層面,男女二元對立排擠身體非男女典型人士,如因乳癌動手術切除乳房者,或是因外力、疾病失去生殖器的男人,或是陰蒂肥大如陰莖的人,或是尿道下裂的人等各式各樣性徵非男女典型人士皆受此社會文化排擠。